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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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青铜器上记载的“牧牛案”

时间:2017/12/20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网


训匜

  1975年2月,陕西省岐山县京当公社董家村出土了一批青铜器,铭文涉及西周时期的土地交易、纠纷和诉讼。其中一件称为“训匜”,铭刻了迄今所见中国最早的判决书,为今人了解早期中国的法律文明提供了珍贵史料。

  训匜铭中的“牧牛案”

  “牧牛案”的审判发生在那一年三月的甲申日。负责审判的官员是伯扬父,他首先宣布自己奉周王之命,对牧牛、训之间的诉讼作出裁决:

  牧牛!你竟敢与你的上司训争讼,背弃你曾立下的誓言。现在你总算履行了誓言,主动与训和解,把五夫交还给了他。本来我要鞭你一千下,对你施以裹黑布、脸刺字的惩罚,现在改为鞭一千下,只在脸上刺字、不裹黑布,再进一步减轻为鞭五百下,罚铜三百爰。条件是你必须重新发誓,今后不再惹事生非。假如你上司再来控告你,那就要按照原定的最重惩罚处置你了。于是牧牛立誓。官吏将案件文书归档,副本转发相关人等。牧牛交纳了罚铜,训制作了这件铜器(以铭记这次胜诉)。

  “牧牛案”铭文让我们了解到,三千多年前的中国已经拥有了相当发达的法律文明。当时已有了“狱”和“讼”的划分:“牧牛案”是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不涉及犯罪,因此被称为“讼”,相当于今天的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涉及定罪量刑,当时称为“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牧牛案”的判决也显示,当时已有了完整的告诉、审判、质证、和解、宣判、减刑、执行、罚金交纳、档案管理等司法程序。

  尽管是民事诉讼,“牧牛案”判决中仍多次提及惩罚。这种现象当然并非中国古代独有,在世界各民族的早期法制中普遍存在。与当代以自由刑为主刑不同,早期国家以标识刑和轻度外伤刑为主,鞭笞起到当场惩罚的效果,不会造成长期损害。刺字有永久标识功能,却不会使人丧失劳动能力。两者结合,堪称当时最具效力的刑罚“组合拳”。

训匜铭文

  西周是青铜器文明的鼎盛时代,铜既是礼器、兵器的制造原料,也是重要的交易尺度和储藏手段。拥有巨大的、精美的铜器,是地位尊显华贵的象征,以至于诉讼也成为争夺铜资源的战场。牧牛本来应被处以鞭笞、刺字,审判官伯扬父将其减轻为罚铜三百,打赢了官司的训用制作铜器的方式宣示自己的胜诉,原因都在于此。

  训匜的发现和铭文的解读,为今人重新认识《尚书·吕刑》中记录的周代法制提供了佐证。据《吕刑》记载,当时触犯法律的人可以以交纳财物的方式,获得刑罚的减轻或免除,“牧牛案”中伯扬父将牧牛的鞭墨减轻为罚铜,与《吕刑》的这些记载可相印证。

  法律是社会变动的透视镜

  学者曾通过对曶鼎铭文所载“百寽失踪案”“寇禾案”的研究指出:西周中后期,土地与农奴之间原本非常稳固的依附关系,正在趋于松散甚至瓦解,作为统治阶级的血缘贵族在宗周土地上的产业已处于崩溃的边缘。与之对应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正在增强,他们日益富裕,与作为他们上司的血缘贵族的矛盾也日益加深。曶鼎铭文所载的两起案件中,掌握审判权的是井叔、当事人之一曶都是血缘贵族,前者甚至参加过后者的册封仪式。然而腐败阶层的官官相护,终究无法阻挡朝气蓬勃的新兴阶层被取而代之。

  通过训匜铭文中记载的“牧牛案”,我们不但可以深入地了解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而且能从侧面观察到当时社会阶级阶层的变动替换。这种变化虽然非常缓慢,以十年甚至百年计,阶层之间的纠纷就单个来看也没有惊人之处,但将这些案件累加起来,却可以实实在在地看到日益窘迫的血缘贵族的焦躁,以及他们以权力为后盾而挑起事端的实情。

  从法律是社会变动的透视镜的角度来理解“牧牛案”,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到,当时的审判并不只是简单地查明事实,作出审判,体现正义的方式,也是统治贵族用以压制正在崛起的新兴势力,防止他们威胁到其安全的法律舞台。(法制网 陈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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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青铜器上记载的“牧牛案”-鉴赏收藏-中国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