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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牛皮书》诉《中国徒步穿越》案

时间:2003-12-20文章作者:罗骆
《藏地牛皮书》诉《中国徒步穿越》版式设计侵权一案,已于12月5日一审结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徒步穿越》并未对《藏地牛皮书》造成侵权,驳回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中青社诉称,2002年1月,该社出版了由王斌(笔名一直)所著的《藏地牛皮书》。该书的版式设计综合运用了多种设计元素,与书的内容紧密结合,成为该书特色性标志。2003年6月,该社在书店发现万夏设计封面、宋丹设计装帧、紫图公司策划并制作、陕师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徒步穿越》一书。该书设计风格与《藏地牛皮书》极为雷同,在内、外封、内文版式、具体设计元素的运用等方面对《藏地牛皮书》进行了大量而直接的抄袭。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这里的版式设计是指版面格式的设计,即由文字的排列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和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藏地牛皮书》的内文版面格式不仅存在文字斜排与变形等特点,还汇集了箭头、粗砺线条、色块等多种设计元素,这种结合书的内容、灵活运用多种设计元素、逐页设计出来的版式极富个性化色彩。作为该书的出版者,中青社依法对该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中国徒步穿越》的版式同样采取自由设计方式,也结合书的内容,采用箭头、粗砺线条、色块、文字斜排与变形等设计思想、设计风格以及各种设计元素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受到保护的是各种设计元素在出版物中的具体运用形式。出版者对出版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也仅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从对比情况看,总体而言,相同的设计元素在《藏地牛皮书》与《中国徒步穿越》中使用的频度、位置、组合形式、与图文的搭配方式均存在差异。就采用某一相同设计元素的页面而言,不仅该设计元素的具体形状、颜色、适用位置等细节存在差异,而且该元素与页内图文以及其他元素之间的搭配形式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中青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法院认为,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这些外观装饰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因而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享有专有使用权。本案中,中青社所主张的《藏地牛皮书》的内、外封均不属于版式设计范畴。这两部分均是《藏地牛皮书》作者王斌设计完成的,中青社与王斌并没有在设计制作协议中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故即便《藏地牛皮书》的内、外封分别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也是实际的设计人王斌(王斌已另起诉),中青社既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基于授权而获得专有使用权。因此中青社就《藏地牛皮书》封面设计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被告方当事人表示:原告方能对版式设计权提出诉讼请求,客观上讲是一件好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首创的版式设计也被大量跟风,而且完全是同一题材的,市场冲击相当大,我们也在计划进行这方面维权。所以,这个案子算是给版式设计维权开了个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