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赞助、赞助人与赞助机构(2)

时间:文章作者:郑胜天
[B]一,私人基金会是为公益目标而设立的:[/B]他们指出:绝大部分基金会都是私人机构。但是它们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设立的私人机构。因而兼有"公"和"私"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基金会是由捐赠者私人创建的,它自然要按捐赠者的意愿办事;但另一方面,捐赠者和基金会都享受了相当的税务减免优惠,根据法律,它们必须为社会公益的服务。如果捐赠者的某些意愿不符合公共利益,就不应当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金会是公众的勤务员。"私"要为"公"所制约。这是基金会不可忽视的核心原则。[B]二,基金会的责任制:[/B]一个多世纪的经验证明,只有管理公开化并且对公众负责的基金会才能行之有效。它们必须十分清楚自己的目标,而且能够与其服务的对象建立有效的对话。这种公开化和责任制可以使基金会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错误。也能防止基金会成为空有其名而无益社会的私器。在美国,法律已规定基金会每年必须向政府提交详细的业务和财政报告。不过从目前基金会发展的数目和规模来看,年度报告还是不够的。NSSG建议要增加基金会管理的透明度,允许公众的参与,健全基金使用的规章制度等。[B]三,基金会的效益:[/B]基金会不只是捐钱行善就了事,它应当确立一套对其施行项目效益的评估制度,对每个赞助的项目跟踪观察,并检验其预定的成果是否实现。制度化的评估工作可以使基金会以后更加准确地选择符合其目标的项目和活动,增强决策能力。只有有效益的基金会才能充分展示基金会对社会的价值。[B]四,基金会与非盈利机构的关系:[/B]基金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所赞助的非盈利机构的成功。基金会通过这些组织来发挥它的影响,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两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好坏不仅对双方至为关键,也直接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基金会和非盈利机构处理经济资源以外,双方还都共同奉献出各自的知识、经验、专长和人脉关系。这些方面的配合越好,双方对社会和公众的贡献也就更大。这份报告所分析的几点,我觉得对成长中的华人基金会和慈善事业也十分有启发性。如前所说,捐赠者对基金会的认识在这一事业中是决定性的。在《美国慈善事业内幕——大捐赠者的传奇》一书中,尼尔逊曾介绍了具有国籍声誉、卓有成效的波洛克--克拉斯诺艺术基金会;也批评了虚有其名、效率不佳的安迪?沃霍尔基金会。他分析了华盛顿赫希霍美术馆创建人约瑟夫·赫希霍成功的经验;也揭露了名噪一时的亚蒙·韩默颇不光彩的作为。这些艺术界我们熟知人物的故事都从正面或负面证实了这一点。艺术由单一的政府资助发展为多元的民间赞助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必然趋势。基金会作为公民社会中具有很大灵活性的精英机构,既不像政府机构那样受到政策规章、行政手续的种种约束,又不像私人企业要接受股东或顾客的监督,因而拥有极大的潜在能量和高度的行动自由。这是富有独创性和前卫性的艺术发展最理想的推手。欧美等发达国家是如此,亚洲等发展中的国家也是如此。我们应当感谢第一批华人社会中赞助艺术的先行者的贡献;同时也翘首期待著更为自觉和成熟的赞助者和赞助机构的出现。在本文之首我曾引用了阿拉伯作家纪伯伦有关"施予"的一句话。我想也以他的另一段优美精辟的箴言来结束这篇略嫌枯燥的文字:"有些人只捐弃自己财产中的一点一些,——他们是为得到认可而施与,而他们隐藏的欲望使他们的馈赠不成为美。也有一些人,他们拥有甚少,却全部付出。他们相信生命和生命的赠礼,他们的储柜从不空虚。有些人快乐地施与,这快乐就是他们的回报。有些人痛苦地施与,这痛苦就是他们的洗礼。先审视一下自己是否配作一个馈赠者,一件施与的工具。因为一切都是生命对生命的馈赠——而你,将自己视为施主的你,不过是一个见证。"(本文转载自《艺术当代》杂志2003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