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创作产生环节的法律规制

时间:2006-7-24 16:17:07文章作者:唐素琴
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是综合的管理体系,涉及法律、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多方面的统筹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艺术品市场的净化需要从艺术品产生到交易以及再交易等多环节、多主体的规范和自律。当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下降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时,法律就必须规定出道德的底线,否则道德滑坡和市场混乱就不可避免。法律规制是必要的。综观目前强烈呼吁书画艺术品打假的文章,作者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同我们必须杜绝艺术品市场的浮躁一样,我们对艺术品市场的规范也不能失之冷静。渴望国家和政府短时间制定出严刑峻法,执法部门立即变为刚正不阿的执法者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一些艺术界学者及部分艺术主管部门的官员认为,我国目前在艺术品打假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但综观《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拍卖法》以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对艺术品特别是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并非空白。但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确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和主管部门缺乏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17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对作者创作性劳动的肯定,是打击造假售假的法理基础,也是规范艺术品市场的法律依据。艺术原创的过程就是一个真实的艺术品诞生的过程,它所涉及的是艺术创作者著作权法律关系,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作品的产生还涉及非常态的临摹作品的权利认定以及对造假售假的态度问题。1.原创作品的权利登记制度。原创作品的作者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17项具体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它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制约,是独立存在的。但著作权的产生不依赖于任何程序,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如何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利呢?有学者认为需要引入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登记制对原创作品的保护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各国也对作品登记制有不同程度的重视。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必然妨碍同类题材的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作品登记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者,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因此,鼓励登记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强制登记制或任何扩大作品强制登记范围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2.建立临摹作品的许可披露制度。临摹是法律许可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根据临摹作品的来源可分为古代作品临摹和现代作品临摹。根据临摹作品使用方式又分私人使用和交易使用两种。临摹既是一种学习方法,同时也是新作品产生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年代久远的作品。临摹作品因具有一定艺术欣赏价值,所以法律应保护其合法的流通渠道。但认可临摹作品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放任临摹作品的管理。执法部门一定要坚决杜绝以临摹品假冒真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标注临摹品的行为。建立以交易为目的的临摹品许可披露制度,在标明其为临摹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者要处以重罚。参照国外做法制定临摹品上市交易规则。比如国外的博物馆允许复制名画,他们严格把握其尺寸必须小于原作,以免与原作混淆,同时也要标明是临摹和仿制。3.严厉打击造假窝点,从源头上遏制假冒艺术品的产生。目前,造假正朝着集团化和产销一体化发展,极少数地区的乡镇已经发展到家家户户造假的地步。造假集团从造假的原料(如纸张、笔墨)到设备、人才一应俱全,形成了规模化的一条龙服务。造假产品自由流通交易,很多地方造假产品竟然成为当地的龙头产业。这种现象与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短期的政绩观直接相关,与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松懈相关。严格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是遏制假冒伪劣艺术品规模化生产的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