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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交易模式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2016/7/30 11:05:11  来源:新浪收藏

  文交所是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简称,虽然还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在短短几年内已经历过了从起步、到疯狂、到清理整顿、再到重新崛起的过程,其过山车式的发展轨迹使得这个行业有许多可以去总结、完善的地方。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通过本文对文交所业务谈谈自己的拙见,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文交所业态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献计献策。

  先介绍一下文交所在这短短几年内的发展历程。在国家倡导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将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大环境下,文交所这个以文化产业作为交易内容的新型概念孕育而生,根据相关报道显示文交所的概念出现在2008年。2009年4月23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全国首家文化产权交易所;同年6月15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外高桥保税区正式揭牌。之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也相继成立,成为了第一批成立的文交所。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年底,全国的文交所数量已经超过了80家。文交所已经成为了文化产业领域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目前的文交所交易模式中,虽然出现了比较多新型的尝试(比如知识产权的交易、衍生品的开发与交易等),但是绝大部分的成交量仍然集中在艺术品的交易(包括邮币卡交易)。因此,本文主要对文交所关于艺术品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观点。

  从最初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到现在的邮币卡交易。文交所提供的都是一种“托管艺术品实物+电子盘竞价交易”的模式,也就是由文交所统一保管艺术品的实物,同时由投资人通过文交所的电子盘系统来对艺术品实物的权益(一般为所有权)进行交易。为了确保整个交易环节的真实、透明、安全,需要在:“确权、确真、价值评估、第三方配套服务”等方面严格把控,不断完善。

  首先,关于“确权”。无论是以前的份额化交易,还是现在的邮币卡交易,本质上都是围绕着艺术品的所有权所进行的交易,而且是动产所有权的交易。因此,对于所有权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这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但是,相较于不动产、股权、车辆船舶这些可以通过登记部门确认权属的财产而言,艺术品作为一般动产,其权属的界定相对来说更为困难。实践中,一般通过文交所的确权登记、所有权公证及提交艺术品一方进行承诺、担保的方式,来进行艺术品的确权。但是,即便如此,确权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毕竟这是整个交易的前提条件,建议可以在现有确权模式的基础上加入公示,建立艺术品交易的可追溯系统(或数据库),将所有权的确权与大数据相结合,进一步提升确权环节的全面性、权威性。

  其次,关于“确真”。这是一个始终围绕着艺术品市场的问题,即便是进入到文交所的交易模式,这仍然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因此,文交所交易的艺术品以当代品居多,并且由艺术家本人确认所交易艺术品的真伪性,通过艺术家本人确认的方式来确保艺术品的确真环节;涉及到的年代久远的艺术品,一般都是通过材质(玉、瓷器等)即可判断真伪或价值的。对于确真问题,建议一方面是完善艺术品鉴定制度和体系;另一方面,文交所可以与资信良好的专业从事艺术品领域的拍卖公司进行资源共享,对于经历过多次拍卖成交的艺术品,因真实性有较高的保障,可以纳入文交所的交易范围。

  再次,关于“价值评估”。艺术品因其稀缺性、不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很难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格。虽然可以参考拍卖价格、历史交易价格或者类似艺术品的拍卖价格及历史交易价格,但由于艺术品流通性的局限性,仍然很难界定一个客观的市场价格。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或许还是要借助大数据的方式,将同种或同类别的艺术品交易记录进行统计,才有可能去测算出一个比较公允的价格。不过,艺术品交易最能吸引人的特征之一,也恰恰在于价格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测性,所以价值评估恰似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吸引着投资人的投资热情,而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交易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度”。

  最后,关于“第三方配套服务”。第三方配套服务一般包括:艺术品的仓储、运输、保险及银行支付、托管等。相较于之前的几个问题,第三方配套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完善,能够保障整个交易过程中“物”与“钱”的安全、及时。在目前自贸区发展的大环境下,建议可以通过自贸区的政策,引进境外的优秀艺术品到境内,并通过文交所平台进行交易、展览、展示,使得文交所平台成为境内外艺术文化交流的桥梁。

  综上所述,文交所的定位,可以有效的将文化产业与“互联网+”“大数据”相结合,并且从先前的发展历程来看,文交所可以真正让普通群众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实现普惠文化。但是,文交所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不然势必会造成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经历了前几年的波动之后,重新上路的文交所需要走的更加稳健和小心,相信只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发展,文交所仍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韦玮 律师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执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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