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言自语与自食其果



时间:2011/11/17 20:24:23 文章来源:仲敬干 

  世上的事情,原本是有真就有假;世上的假货,原本也是断绝不了的,见怪不怪了。因为太多,所以麻木。比如买到一支“假牙膏”,反正又不是大钱,算了;比如买到一支“假派克”笔,因为也能写写签个名什么的,算了;比如买到一瓶“假二锅头”,因喝着时也还有那么点意思,算了。凡此种种吧,在这个假货“繁殖率”很高的时代里,我们多多少少都被“假货”不同层次的关照过、碰到过和忍气吞声过。但是,要是买到一件假的艺术品呢?比如假的“笔墨纸砚”,假的“金银铜铁”,假的“瓷玉紫砂”呢?还能“算了”么!然而也不要太乐观了。事实上,除了“算了”你还能怎么着?如果有,就字画而言,跑到画家家里去买幅现货应该没问题了吧!当然,按理说没问题,可是当你听完我下面这起真实的事例,你就明白问题的严重性了:
  
  话说我有个朋友八十年代中期,因其家庭有海外关系,经济基础不错,本人又有这方面收藏的意识;再加上那时多数人还没有收藏、投资的理念,买卖字画的渠道也很少。而这个老兄因有些闲钱,随到沪上一“知名”画家家去买了不少字画。他一出手就是二十幅。要知道露一万块钱,在当时直接就是万元户啊!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转眼就到了二十一世纪,当初的一万块钱的字画,如今变成上百万元。收藏家想出手买套房子了,于是再请当初的画家(现在已是老画家)提个字就明一下。然而画家说,他从来没有画过这种画。

  画家不承认有这件事了。光天化日之下,画家坚决不认当初自己的“孩子”了,他说他不会画这种没艺术性的东西。还好收藏家展示出了画家当初收钱时留下的收条,内容、时间、签名等项目一个不少。当他看过收条之后,自言自语的说:我怎么会画这种画呢?

  真是忌有此理,还没真正的飞黄腾达,就一下子六亲不认了,这个画家可恨之!

  我们再来看一篇报道:题《艺术品真伪画家自己说了不算》:

  本报讯(记者 高健)徐先生花14万元买了幅霍春阳的《早报春阳》,结果霍春阳自称“从没画过这幅画”。徐先生因此把卖画人赵某告到法院,要求退画还钱。“霍春阳又是证人,又是鉴定人,他说的不能采信。”海淀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某不认可霍春阳的“自鉴”。

  徐先生说,今年5月,自己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赵某当时带着一幅天津画家霍春阳的作品《早报春阳》。“他跟我说是真迹,非常具有收藏价值。”徐先生回忆,赵某估价16万元,经过一番还价,双方以14万元成交。“我心里不踏实,专门去天津拜访霍春阳,被告知从来没画过这幅画。”徐先生拿出画,指着卷尾,上面是霍春阳亲笔写的鉴定结论。

  “原告换画索赔,是欺诈行为!”赵某认为,徐先生采用了“调包计”。对于霍春阳的鉴定,赵某的律师也提出异议:霍春阳是证人还是鉴定人?如果是证人,他应该出庭,否则证言无效;如果是鉴定人,他鉴定自己作品的结论过于主观,不能采信。但是,赵某并没有提出委托法院鉴定的申请,他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自己提供了画作,已经完成了义务。“我还怀疑作品上的鉴定结论是假的呢?”赵某提出意见,对此,徐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为霍春阳亲笔所写(此案将择日宣判)。律师意见:赝品还是真迹,画家自己说了不算:

  赝品还是真迹?艺术品市场上的争议,这两年频繁“登陆”法院,不少原告方的“尚方宝剑”就是画家亲口否认作品真实性,被告方则认为有些画家之所以“说瞎话”,是要否认早期或者不佳的作品,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场价值。

  作者又当证人又当鉴定人,行吗?

  “不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指出,鉴定人应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并且鉴定人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据此规定可知,画家自行做出鉴定,不能作为鉴定证据使用。“鉴定应由法院通过摇号,选出有资质的个人或机构,然后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刘律师还认为,画家本人和案件关系密切,即使作为证人,证言采信度也不高。

  对于艺术品交易,刘律师建议使用更规范、细致的合同,包括作品作者、制作时间、发表时间、市场估价、违约赔偿等款项,特别是作品从作者本人手中流出时,应该配置“保真证书”一类的证明,避免日后纠纷(2011年11月15日,北京日报 )。

  光怪陆离,也光彩夺目,啊!艺术品市场,奇巧、奇迹、奇遇的事最多了。八十年代后期陈大羽下榻延安饭店,曾为我画过一幅画,因他来沪匆忙未带章,说下次来补盖。二年后他再次来沪时,我也真的带着画到他房间了。当说明来意,展开作品时,他在画上提到:“前年画画未带章,约好来日再补上。方家再嘱补二笔,怕我日后不认账”。

  大家就是大家,心迹那是不一样的!如是。

                 2011年11月17日仲敬干于“不求甚解斋”冬雨中